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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一纸被改动日期的《租地协议》竟被两级法院判决胜诉

时间:2024/7/5 22:56:19 点击:

  核心提示:2007年10月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租地协议》。协议约订了土地位置、土地亩数、租期为30年,租金每亩每年600元。自协议签订后,...

  2007年10月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租地协议》。协议约订了土地位置、土地亩数、租期为30年,租金每亩每年600元。自协议签订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排刘先生按照协议约定,于2007年10月10日把5年的租金汇入许堂乡人民政府指定的帐户上。共支付土地租金303030元。其中支付许堂乡人民政府97680元,赵鹏村委会205350元,有收条5份为证。
  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自把土地租赁过来后,就开始基础建设、建围墙479.3米(长),下水道176.4米,安装变压器线路等共计花费90万元左右。由于许堂乡人民政府对土地性质把关不严,造成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不能如期进行。为了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了果木树。后来由于地方政府修建南阳大道,许堂乡人民政府修路建仁和医院时占用了当时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并对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围墙、下水道进行了毁坏和掩埋,于是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投资人刘先生多次向许堂乡人民政府、赵棚村委会反映协商赔偿损失,至到开庭审理前也没有给与刘先生任何处理意见及书面答复。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1225民初575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连利损失18000元,张俊损失28260元,张连同损失6060元,张连金损失7080元,张连敏损失10380元,张刚损失9600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日,以后损失按租金1500元/亩标准另行计算至耕地实际返还之日止);

  被告刘怀军于本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张连利交付其的3亩土地,张俊交付其的4.7亩,张连同交付其的1.01亩,张连金交付其的1.18亩,张连敏交付其的1.73亩,张刚交付其的1.6亩(以上土地四至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为准)上栽种果木移除,恢复耕地原貌,并返还给原告张连利,张俊,张连同、张连金、张连敏、张刚。

   刘先生不服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怀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由张连利,张俊,张连同、张连金、张连敏、张刚与赵棚村委会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未审查案涉2008年1月1日的租地协议签订背景与真实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协议签订的时间并非2008年,系在2018年改动的,其余内容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棚村委会私自添加的:案涉协议与原来2008年的内容不一致,原协议约定的租金系600元一亩,并非1500元一亩:赵棚村委会私自伪造案涉协议的土地面积与租金数额。一审法院未认定村委会出具数张《证明》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予以认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期间,刘怀军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快递单据》,证明:其在2023年9月7日,11月2日向一审法院邮寄答辩状与质证意见,在质证意见中要求一审法院组织第三方对案涉土地进行仗量,以便查清事实。
   张连利、张俊、张连同、张连金、张连敏、张刚未质证。赵棚村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一审时刘怀军已经提交,证明的效力与证明目的一审法院已作出认定,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二审法院对刘怀军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刘怀军一审期间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质证意见,上述材料并非新证据,本院处理意见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怀军与张连利、张俊、张连同、张连金、张连敏、张刚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载明了案涉土地的面积与租金标准等。因案涉租赁土地系永久基本农田,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系无效合同,并根据协议载明的标准,酌情判令刘怀军支付张连利、张俊、张连同、张连金、张连敏、张刚等人相应的损失,且判令刘怀军须在合理期限内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均无不当。刘怀军主张的土地面积及案涉协议签订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赵棚村委会对案涉《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刘怀军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问?2008年1月1日与2018年1月1日这两份租地协议很明显是有改动的,难道说这不是虚假诉讼吗?并且向法院提供假证据,难道说提供假证据与虚假诉讼就能胜诉吗?真让人匪夷所思!另,2008年1月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年租金1500元/亩,共1409850万元,这么大一笔款项又去了哪里?真让人啼笑皆非!

   二审法院认为,因案涉租赁土地系永久性基本农田,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系无效合同。试问?既然是基本农田,为什么2007年10月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要与安徽省阜阳市亿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租地协议》呢?难道他们及赵棚村委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在司法领域中,判决书被视为案件的最终裁决,然而仅仅依靠判决书判断是否存在冤假错案是不够准确的。判决书只能反映法官对有罪事实和证据的倾向,而辩护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可能被忽视。要全面了解事实真相,为翻案提供有力依据,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和案外证据材料。
   冤假错案可能隐藏在案件的各个细节之中,案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包含了丰富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被告有利,是揭示真相的关键,这些证据材料往往需要我们仔细寻找并深入研究,才能发现被掩盖的事实。
   审查案件时,不能仅仅依赖判决书,而应注重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判决书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证据材料则更直接地反映了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我们可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逻辑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案外证据材料也可能提供新的视角和线索,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情况。
   为了让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我们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听偏信。这意味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不仅关注控方的证据,也要认真对待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的辩解可能被判决书简单归结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辩解毫无价值。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审视这些辩解,寻找其中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深入研究整个案件是揭示事实真相的必要步骤。这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仔细审查每份证据,每一个细节。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更有把握地推翻冤假错案,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在追求真相的道路上,不能止步于判决书的表面,而要勇于挖掘更深层次的证据和信息。通过对案卷材料和案外证据研究,我们有机会纠正错误,为受到冤屈的人洗刷冤情。这样的努力不仅是对个体正义的追求,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让我们牢记,判决书并不是全部,真相藏在细节之中。通过深入研究,我们能够为冤假错案的纠正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彰显,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反映人:刘怀军

来源:http://www.8t8a.com/News/?6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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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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