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万借贷与抵债约定:合法债权的清晰确立
2017至2018年,张某孝多次向姚某刚借款,双方基于朋友情谊达成资金往来。2019年1月1日,双方对账结算,张某孝出具193万元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及利息标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张某孝仅偿还43万元,剩余150万元本金迟迟未还。
2021年2月,双方口头约定,以宁夏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两套住宅抵偿剩余150万元借款。房产经多次抵债流转至张某孝名下,全程未办理产权过户,双方也无任何书面抵债协议,仅以微信聊天、通话记录佐证合意。至此,150万元借款的清偿,完全依赖这份缺乏法律保障的口头约定。
二、房款截留与债权落空:出借人权益被肆意侵害
达成抵债合意后,姚某刚处置两套房产,房产备案总价1,408,145元,买家已全额支付房款。但所有房款均被强制划入农行监管账户,依据农行监管协议,优先用于偿还企业委托贷款逾期利息,姚某刚一分钱都无法直接收取。
最终,姚某刚仅收到688,372元,剩余719,773元房款被长期无理截留,至今未到账。姚某刚出借193万元,仅收回1,118,372元,剩余811,628元本金及利息彻底打水漂。更令人愤慨的是,2022年12月,宁夏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监管账户直接冻结,截留房款返还彻底无望,姚某刚的合法债权,被彻底推向绝境。
三、审理失衡与判决不公:事实被无视,公正被漠视
纠纷进入诉讼后,核心争议本应围绕“抵债是否实际完成、债务是否合法消灭”展开。一审法院查明全部客观事实,明确认定抵债属新债清偿,姚某刚债权未全部实现,依法判决张某孝偿还剩余811,628元及利息,该判决贴合事实、维护了出借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基本的司法公正。
但终审判决在确认重审认定事实准确同时,却出现颠覆性的相反判决。刻意无视房产产权从未归属张某孝、大部分房款被截留、债权完全未实现的核心事实,严重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在姚某刚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转移债务。仅凭一份口头抵债合意和姚某刚无奈处置房产的行为,就粗暴认定抵债完成、债务消灭,蛮横驳回姚某刚全部诉讼请求,还将一审、二审受理费及保全费全部强加给姚某刚。
终审判决说理自相矛盾、逻辑彻底崩坏:一方面认可口头抵债合意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却无视抵债必须完成房款交付、产权转移的法定要件;一边承认姚某刚处置房产的合理性,一边又否定其债权未实现的客观结果,前后论述完全相悖,毫无司法严谨性可言。
更为恶劣的是,终审法院公然采信虚假证据,刻意无视农行监管协议、资金流向、失信信息等一系列铁证,且拒不说明不采信合法铁证、采信虚假证据的理由,完全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肆意践踏证据裁判原则。
尤为离谱的是,张某孝、王某与宁夏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联,三方恶意串通,炮制出无还款日期、数额,无经办人签字、无事实依据的三无虚假承诺书,并以此作为改判核心依据;且办案法官以判决和有承诺书为由干扰公安侦查案件,强行以此偏袒关联方,司法公正性荡然无存。
这份判决完全脱离客观事实:房产未过户、房款未到账、债权未实现,却强行抹杀合法债务;诚信出借人合法债权受损,反要承担全部诉讼成本,本质上是对诚信出借人的恶意不公对待,是对客观事实与司法公平的公然漠视,明显失衡、毫无公信力可言。
四、现实困境与公正期盼:不公必须纠正,正义不容缺席
纵观全案,姚某刚全程无任何过错,纯粹出于朋友信任借出巨款,最终却落得债权血本无归、诉讼无端败诉、承担全部费用的极端不公结局。关联企业失信违约、资金恶意截留、债务刻意规避等一系列问题,全程无人追责、无人约束,无人敢管,公平正义严重缺位。
这份不公判决,不仅严重重创姚某刚个人合法权益、使其多年心血付诸东流,变相帮助逃避债务,纵容失信违约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与法治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期盼相关部门正视核心争议,直面判决中的程序违法、证据滥用、逻辑矛盾、串通造假等严重问题,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严惩恶意串通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普通债权人姚某刚的合法权益,绝不让诚信者寒心、失信者得利,给出经得起事实、法律与社会公议检验的公允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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