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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古稀老人维权过程遭遇到的不公待遇

时间:2026年6月30日

2000年,宁夏中卫市的马成福在外经商。三年后他回到老家,发现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18间房屋(建筑面积240.3平方米,宅基地383平方米,其中临街商铺面积110多平方米)已消失无踪,原址上矗立起了商业楼盘。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房子是被其外甥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签”拆迁协议后拆除的,而他所获得的补偿仅为一套上下两层80平方米的商铺。自此,马成福开始了长达二十年的漫漫维权路。

法律第一道坎:“代签”协议是否有效?

当时,因马成福常年在外,开发商在未能找到他本人的情况下,直接与其代为临时看管房屋的申姓外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这份协议成了后续一切纠纷的起点。F院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有效,确违背了《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规定中,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的,但是开发商的理由是外甥长期代管房屋并收取租金,足以使开发商相信其有处分权。这引发了核心质疑:代管房屋是否等同于有权处分核心资产?在房主缺席时,开发商是否尽到了审慎的寻找义务?

“被迫接收”被认定为“自愿追认”?

房屋被拆已成事实。2003年马成福回乡后,面对既成结局,他无奈接收了外甥转交的商铺及之前的部分租金。这一“被迫接收”的行为,却被F院解读为对拆迁协议的“追认”。马成福对此深感荒谬:房产已失,接受补偿是唯一的现实选择,这如何能等同于内心真正的同意?况且,他在接收房屋后立即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这本身就与其“追认”的行为相矛盾。

补偿公平性之疑:宅基地补偿费去哪儿了?

除了程序争议,补偿本身的公平性更是巨大心结。被拆的18间房中,12间有产权,6间无产权但也被开发商在拆迁时一并计入面积进行了补偿。然而,补偿物仅为一套开间4.2米,上下两层总面积80平方米的商铺。马成福指出,根据当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他应得的18间房屋临时安置费分文未付。更关键的是,那383平方米的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约8.6万元)始终下落不明。他多次主张,但一审F院未予支持,二审F院则以“一审未主张,二审超范围”为由不予处理。这笔本应支付给使用权人的费用,在行政与司F程序的推诿间,仿佛“人间蒸发”。

二十年诉讼循环,公道何在?

从2004年首次起诉至今,马成福经历了从基层F院到高院,直至向最高人民F院申诉的全部司F程序,但所有诉求均被驳回。按司F机关相关规定应按市场行情解决交托,如今他已76岁的高龄老年老人,用半生时间奔走,却似乎陷入了一个“法律死结”。他在申诉中曾质疑审判过程,但未能启动调查。

马成福的遭遇,折射了早期城市拆迁中诸多不规范操作的遗留之痛。当“代签”被轻易认可,当“被迫接受”被解读为“自愿追认”,当宅基地补偿费在程序中迷失,个人的产权与尊严如何保障?老人表示,他并非仅缺那套商铺,而是要讨一个明白与公道。

此案呼吁相关部门能重新审视这段跨越二十年的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能否对失踪的宅基地补偿费给出明确说法?司F机关在审视法条之余,能否多与政F沟通协同处理此案,给这位古稀老人一个最终的交代?正义不应在无限的程序空转中彻底迟到。

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马成福本人提供,所述情况全部属实。仅代为转发,如若存在虚假、捏造内容,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94139604996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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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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